擅自转移法院查封的车辆 昆明仁维公司逃避法院执行被罚款2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因拒执罪被判缓刑
○○通讯员 覃丽梅
记者 付华周
为了逃避法院执行,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维公司”)竟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车辆转移,交给他人。昨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仁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已经被该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同时,仁维公司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罚金20万元。
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车辆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当年5月,因企业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柳州襄专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专公司”)将仁维公司起诉到了鱼峰区法院,要求仁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支付货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7月和9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仁维公司所拥有的13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3辆大型汽车以及7辆小型汽车。
后来,经法院调解,襄专公司与仁维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仁维公司、韩某于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及2014年1月30日前,分三期向原告襄专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87万余元。因仁维公司、韩某逾期未支付货款,襄专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2014年4月27日,鱼峰区法院向仁维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要求该公司将被查封的相关车辆交付到指定地点停放。然而,仁维公司、韩某却没有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并且直到2016年7月才将财产状况汇总给法院。在此期间,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遭转移,部分车辆下落不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拒执罪获刑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韩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2月28日和3月9日,鱼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本人因为要处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而怠于对被查封车辆进行管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韩某的辩护人则提出,仁维公司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对方2人死亡、12人受伤,该公司为此赔付了700余万元,此外还被他人敲诈勒索了2000余万元,致使公司财务困难,故本案事出有因,且韩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而被告单位则以同样的理由请求法院对其处以较低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仁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擅自同意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交给他人,逃避法院的执行;且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书后,未履行执行义务,造成被查封车辆被转移,部分车辆下落不明,并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韩某身为仁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还认为,仁维公司经营遇到困难与不妥善保管、不按规定交付已被法院查封的相关车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司经营遇到困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仁维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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