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回收废纸为原料生产出次品,买卖双方陷入纠纷 是卖方以次充好 还是买方验货不当?

柳州晚报 2018-03-19 12:05 大字

○○记者 陈跃文

“废纸里满是石沙、水泥等杂物,这种行为构成诈骗了。”近日,市民邓先生收购了一车废纸进行再生产。然而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废纸里有很多杂物,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邓先生怀疑自己被诈骗,供货方却称邓先生已当场同意收货,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

邓先生经营一家造纸厂,今年1月,他经朋友介绍在柳南区某废品收购站购买了一车废纸,花费了78000多元,由供货方送货上门。货物送达时是晚上,他没有仔细查看。“我们使用了约三分之一的废纸,所生产的产品都不合格。经检查发现,废纸里夹杂着很多石沙、水泥、衣服、蛇皮袋等杂物。”

发现该情况后,邓先生立即停止使用这些废纸,同时找到供货方理论,他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诈骗。双方就此一直协商不成,邓先生随后向工商、公安等部门反映。他还告诉记者,剩余三分之二的废纸至今仍储存在货仓,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近日,记者采访了供货方李先生,他表示自己不存在过错。“废纸都已经用来生产了,过后还来讲质量问题,怎么说得过去呢?”李先生说,废纸是他回收来的,在交货时并没有以次充好,“当时我问过买方这些废纸是否能用,买方同意后我才卸货的。”事发后,李先生同意退货,但由于事前没有约定,双方就退货数量、方式等内容未能达成一致。

经沟通,李先生答应可以将剩余的废纸打包收回,对于已产出的废品不负责任。邓先生则要求赔偿全部废纸的费用和损失,而且工厂没有打包机,因而没办法对废纸打包处理。至此,双方的协商再次陷入僵局。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律师介绍,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从双方所述来看,难以判断李先生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采取欺骗手段,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双方对质量约定不明,因此不构成诈骗。

黄华律师提醒,经济活动中提倡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对于买卖合同,最好增加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特别是交货时,应按照约定进行验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出现纠纷维权时面临口说无凭的局面。对于眼下的纠纷,邓先生可采用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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