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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付补偿? 错,用人单位同样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南国今报 2018-01-23 16:12 大字

柳州市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并未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员工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近日,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从农村进城务工的任某,于2009年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他已与单位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公司安排任某待岗。2016年4月30日,公司提出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协商解除。但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并未向任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任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明确: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向任某提出于2016年4月30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向任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公司向任某提出于2016年4月30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任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任某系农业户口,该公司未为任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失业后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应承担赔偿任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据此,仲裁委作出了如上裁决。2

今报记者谢永辉通讯员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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