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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三员制” 一解纠纷结 柳州中院首次运用效果立竿见影

柳州日报 2018-01-05 11:25 大字

日报消息(通讯员李佳、何慎十)2017年12月3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宁冰与家事调解员谢立军,利用元旦假期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父亲现场给儿子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这是柳州中院民一庭首次运用家事审判“三员制度”,邀请名册中的调解员联合调解成功的一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件。

案件当事人邓某辉与李某华原为夫妻并共同生育一个儿子邓某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邓某某随母亲生活,邓某辉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及教育费。邓某辉后又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子。因邓某辉未按约定支付儿子邓某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于是邓某某以其父邓某辉未支付生活费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邓某某的诉讼请求,邓某辉不服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按每月1600元支付生活费。

二审案件承办人在查阅案卷资料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从有利于邓某某成长的角度考虑,认为直接判决会导致父子关系进一步恶化,于是决定从“三员制度”确立的调解员专家库中邀请龙泉社区的“谢大姐”谢立军调解员共同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谢立军了解案情后,多次到男、女方家与其促膝长谈,并积极动员双方的亲朋好友参与规劝。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邓某辉与李某华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为让孩子过好元旦,承办人和调解员利用元旦前夕的周末组织现场调解。调解当天,李某华对于邓某辉拖欠费用一事仍耿耿于怀,反悔不同意与其调解。对于这一突发情况,承办人立即让调解员单独与李某华进行沟通,利用其身份优势,与她话家常、谈人生,化解李某华心中之结;承办人则从法律角度对邓某辉进行教育,指出拖欠生活费的行为,不仅影响邓某某的生活,还会影响父子关系。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邓某辉与李某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向儿子邓某某支付1万元生活费。

据了解,去年11月,柳州中院在柳州市家事纠纷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动工作联席现场会上,分别与市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团委、妇联等部门会签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三项工作规程并建立了名册,在全区法院率先以全市各联动单位会签方式统一确立了家事“三员制度”。这起抚养费纠纷的成功调解是柳州中院贯彻落实家事“三员制度”的体现,更充分显示了柳州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家事少审案件联动调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调解、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柳州中院扎实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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