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菱”案 终审判决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社南宁12月27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对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苏光华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正菱集团罚金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苏光华、李伯勤8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责令正菱集团、苏光华分别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对苏光华等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8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正菱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18119.6万元,数额巨大;廖荣纳、叶祉群系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苏光华、李伯勤系上述相关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苏光华个人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2242.344万元,数额巨大;正菱集团和廖荣纳、叶祉群、苏光华、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李伯勤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期间,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及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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