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柳州银行董事长刘忠违法放贷68.7亿元 受贿1300多万元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刘忠到庭听取法官宣判。今报通讯员邓昭晖 摄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通讯员孙涛)12月2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忠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忠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刘忠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柳州市商业银行和柳州银行办理贷款,以及入股柳州银行、承揽银行的营业网点装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7.7283万元(其中920.2279万元未遂)。此外,2010年至2013年11月,柳州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避银监部门监管,采取将集团客户拆分为多个单一公司的方式,超授信集中度向中美天元集团旗下的公司签发各类贷款。刘忠作为柳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亲自签发66笔,违法发放贷款68.7448亿元。
柳州中院认为,刘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忠身为柳州银行董事长,在柳州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刘忠绝大部分受贿系未遂,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法庭遂依法作出判决:对刘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对受贿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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