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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政策被业主投诉 物业公司不得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个人所有的业主收取充电服务费

柳州日报 2017-12-18 09:04 大字

日报消息(记者张晓军)根据相关政策,物业公司不得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个人所有的业主收取充电服务费,但由于个别小区物业公司误读文件,向业主收取了充电服务费而被业主投诉。

11月下旬,家住城中区某小区的一名市民向城中区物价局投诉,反映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缴纳0.5元/千瓦时的充电服务费。该市民表示,充电电表是供电部门安装,充电设备由上汽通用五菱负责架设,车位(车库)属于其个人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要收取这0.5元的充电服务费?

接到投诉后,城中区物价局的价检人员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小区实地调查了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是根据《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他们还根据其中第一大项第三小项中的第二点向业主口头告知,这项规定为:“充电插座以不高于专业充电桩为原则,最高限价标准按0.5元/千瓦时试行,小区内的由小区物业公司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外的由充电插座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价检人员调查,物业公司实际上尚未向业主收取任何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

因此,价检人员在现场直接向该物业公司解读这一条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目前柳州市小区内业主个人所有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物业公司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同时,在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备时,物业公司应该协助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物业公司收取充电服务费的对象为:使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的车主(即小区临时停车),充电服务费在2020年前为政府定价,最高限价标准为0.5元/千瓦时。

经过对政策的解读,该事件得到圆满解决。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们误读了政策,今后一定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收费政策,同时也将向业主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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