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里制冰毒9060克 男子被指控犯制造毒品罪受审
柳州讯41岁的男子谭某,因非法***(甲基苯丙胺)9060克,被柳州市检察院指控犯制造毒品罪。12月12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
谭某系柳江区百朋镇农民,租住在拉堡镇。他曾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8月8日刑满释放。
柳州市检察院指控称,谭某于2016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下午6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谭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淡黄色液体状疑似毒品一盆及制毒工具、配剂一批。上述疑似毒品液体经称量,净重906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5.2%。
检察机关认为,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060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2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谭某表示认罪。
公诉人提出,《刑法》第347条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谭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9060克,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谭某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制毒纯度低,含量仅5.2%,司法解释规定,应按含量25%为1克折算,仅达约2000克。而且,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人不认可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认为有新规定甲基苯丙胺按1:1计算,不是按海洛因纯度的折算方法按含量25%为1克折算。
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再次表示认罪。
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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