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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打伤邻居后拒不赔偿 执行法官强制变卖当事人部分种猪用于先期赔偿

柳州晚报 2017-12-12 11:56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冼旎文 秦宏黔

3年前,柳南区一女子因琐事打伤邻居,被法院判令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600余元。然而,事后该女子却一直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赔钱。昨日,记者从柳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逃避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执行人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变卖了其家中饲养的部分种猪,将所得款项作为赔偿金支付给被害人李女士。

因琐事打伤邻居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

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当年10月25日,李女士家养的狗误食带有灭鼠药的老鼠中毒死亡。她怀疑是因为王某在其菜地内放灭鼠药所致,于是当看到王某骑电动三轮车从外面劳作回家时,她便上前将王某拦下质问、责骂。双方因此争吵,随即动手互殴。

在双方扭打过程中,王某突然拿出其放在三轮车上的菜刀追打李女士。李女士在抢夺菜刀、躲避王某追打过程中受伤。经医院诊断,李女士的伤情为双手开放性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王某因此事被公安机关拘留7日,并罚款300元。

为了治疗伤情,李女士先后就诊14次,花去医疗费5913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李女士将王某起诉到了柳南区法院。法院经审认为,被告王某在处理矛盾时未能控制好情绪,致使事态最终发展为被告拿菜刀追打原告,被告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李女士在没有调查明确其家狗死因的情况下,武断认为是被告过错导致,将被告拦下质问、责骂,引发、激化双方矛盾,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确定原、被告按其过错程度,对原告李女士损害结果的发生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2015年8月30日,柳南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696.2元。接到判决书后,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人性化执行变卖部分种猪赔款

上述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此,当事人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南区法院执行局立案后,曾多次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赔偿义务。对此,王某却告诉执行法官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丈夫工资又低,家里还要供养两个小孩,生活比较困难,希望能多给点时间去筹措赔偿款。

柳南区法院执行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暂时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履行时间。然而,转眼间半年时间就过去了,王某却仍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今年11月23日晚,执行法官冒雨驱车赶到王某家中,要求她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料,王某与其丈夫以出去借钱为由躲避。执行法官等了好几个小时,始终没有见到王某再次出现,只得离开。但是,此行还是有收获的,执行法官发现王某家中饲养了一批种猪。

11月27日上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王某家中,敦促其履行赔偿款。对此,王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见状,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对王某家饲养的种猪进行变卖,所得资金用于赔偿。王某对这一做法表示同意。

考虑到王某家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执行法官决定暂时只变卖2头种猪,并将卖猪所得的3000多元作为赔偿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女士。此外,执行法官还对王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其尽快履行剩下的赔偿款项,否则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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