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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印发涉水企事业单位环保黄红牌警示管理办法 筑起百姓用水安全“保护墙”

柳州晚报 2017-12-07 12:13 大字

○○记者 吴祉婧

晚报讯 近日,市环保局印发《柳州市涉水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黄红牌警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改善河湖水质,保障水安全。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办法》分步骤做好柳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梳理界定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职责,做到分工准确、明晰权责。二是厘清排污企业事业单位黄红牌警示标准边界,做到有章可依。《办法》分别对予以黄牌警示、予以红牌警示以及依法予以处罚但不予以黄牌警示等三种处置,进行具体情形解释。三是对红黄牌警示企业事业单位处置行为进行具体解释。

排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予以黄牌警示。

排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如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予以红牌警示。

此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单位,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以黄牌警示。

《办法》还提到,对“黄牌”警示的企业事业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成措施或停产整治措施;对“红牌”警示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被“红牌”警示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环境违法行政拘留与环境污染犯罪的,环保部门应依法移交至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在其属地政府网站或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每半年定期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警示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警示企业名单,结合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的施行,将为龙城百姓的用水安全,筑起更为坚实的一道“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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