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202执1410号
柳州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刘四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发出的(2016)桂02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四海应当履行搬离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誉苑8栋1-302号房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四海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柳州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四海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誉苑8栋1-302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果,以及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刘四海承担。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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