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灭失 新建房屋应该归谁?
李明是柳州市柳江区某村的一名普通村民,前不久被自己的嫂子和姐姐告上了法庭。
李明的父母李信夫妻生有两子一女,即哥哥李忠、姐姐李亚和李明三人。父母在1993年时先后去世,留下了一处农村房产,多年一直由李明居住。
2017年5月李明接到了柳江法院的传票,姐姐和嫂子张梅将其起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划分房子的继承归属。
李亚认为弟弟李明所住房屋原属父母李信夫妻二人所有,多年来一直由李明占有使用,自己作为父母的女儿也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张梅则认为,自己的丈夫李忠也应当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但丈夫李忠已经去世,所有相应份额应由自己及儿女进行转继承。李明辩称,自己的父母已于1993年先后去世,起诉日期为2017年5月,早已超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柳江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中涉及的争议房屋在2016年因年久老化被李明拆除重建,将泥瓦房重建为砖房;同时涉案原告当事人均为城镇居民,不是村集体成员。
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信夫妻死亡后泥瓦房的继承权应为其子女李忠、李亚、李明三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继承,但由于泥瓦房已经被李明拆除不复存在,即原告要求继承财产已经灭失,丧失了依法继承财产的基础。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与农民的集体组织资格紧密相连,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依法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且原告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故原告基于继承法律关系请求继承房屋相应产权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日报通讯员王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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