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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买婚房 丈夫卖掉还赌债 律师:女方可在起诉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损失

柳州晚报 2017-11-29 12:13 大字

○○记者 陈跃文

晚报讯为了偿还个人赌债,丈夫竟瞒着家人将房子卖掉——说起此番遭遇,市民曾女士的心中万般纠结。如今,购房者拿着购房合同上门索要房子,曾女士向晚报热线2821100求助:难道这件事情就这样算了么?

曾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刘先生在柳州打拼多年,于2012年结婚,然而婚后不久,丈夫刘先生染上赌博恶习,两人感情因此恶化,三天两头争吵甚至动粗。曾女士无奈之下从家里搬走,两人开始分居。可刘先生并未改过自新,反而更加沉迷赌博,不断以各种理由向亲戚朋友借钱还债,最后把车子和房子都卖了。

“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的婚房,这种行为太让人气愤了。”曾女士说,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出于对丈夫的信任,房产登记在刘先生一个人名下。最近,曾女士打算起诉离婚,才发现房子早在今年5月就被刘先生卖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证换成了一个陌生人的名字。

曾女士得知情况后,以“不知情”为由与购房者理论。她认为,虽然婚房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擅自买卖行为已侵害其权益。对此,购房者提供了购房合同及相关转账凭据,并表示买房时完全不知道房子为夫妻共有,售价为市场价,房款已全额支付给刘先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购房者催促曾女士尽快清空房屋。

“房子还能不能追回来?”“我该找谁赔偿损失?”面对这样的结果,曾女士很难受,也很困惑。

昨天,记者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律师介绍,该纠纷涉及善意取得问题。按有关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第二,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第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第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据此,刘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已构成无权处分,但购房者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过户登记,买卖房屋有效,已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曾女士不能要求收回房屋。

那么,曾女士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黄华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此,曾女士可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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