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在职)人员死亡待遇业务开始办理 申领需提供有效证明
日报消息(记者练冰、通讯员梁征征)昨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从本月24日起,开始办理2017年6月30日后在保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和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近期自治区公布了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到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以年均56685元为准,即月平均工资为4723.80元(以下简称“上年区平”)。上年区平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基数,它的调整将导致社保缴费标准、社保待遇核算等相应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职死亡的计发标准: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为上年区平月工资的8倍,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区平月工资的4倍。退休职工死亡的计发标准: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人死亡当月工资的标准计发8个月,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区平月工资的4倍。因为死亡待遇是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计算年度,所以2017年6月30日后死亡的人员待遇计算需要用新基数。
在办理这两项业务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书(原件与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原件与复印件);相关参保证件资料;《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保申请表》。
市社保局提醒相关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建议法定继承人在申领死亡待遇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若无遗嘱和《公证书》,需视情况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可充分证明其与死者关系的证件材料,详情请咨询社保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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