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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反击刺死人 被控故意杀人 被告人经法院审理认定为防卫过当,获轻判

南国今报 2017-11-26 17:38 大字

今报记者钟华通讯员吴汉君

11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命案作出判决。法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韦某华、罗某持刀刺死余某某、唐某某两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主犯韦某华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从犯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酿命案被控故意杀人

该案两名被告人为36岁的韦某华和42岁的罗某,两人是同一家汽车制造企业的职工,韦某华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去年3月29日,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今年1月9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柳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韦某华于2016年3月28日,在打斗中用刀刺死被害人余某某和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罗某帮忙殴打余某某、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柳州中院于今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韦某华辩称,他是在人身受到威胁时才持刀伤害被害人的,属于防卫过当,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从轻处罚。韦某华的辩护人提出,韦某华具有自首情节。罗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罗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罗某从轻处罚。

被踢持刀反击刺死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晚上11时30分许,罗某、韦某华酒后驾驶电动车来到银桐路一家KTV的前台找负责人归还欠款时,因找人问题与在店内消费的余某某、唐某某发生口角。韦某华感觉到对方想打人,就离开了前台。余某某拿起前台的计算器欲砸罗某时,被旁边的唐某某制止。

韦某华从电动车的座包里拿出水果刀放在裤袋中,再次回到前台。韦某华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余某某拉扯住,罗某上前将两人劝开。韦某华在KTV门口等罗某时,余某某冲出KTV踢了韦某华后背。韦某华随即反击,罗某及余某某一方的温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亦上前参与打斗。韦某华持刀朝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身上乱捅,罗某协助韦某华反击余某某等人,致使李某某的手被划伤,余某某心脏被刺破裂及左骼内静脉大出血死亡,唐某某肠系膜下动、静脉及下腔静脉刺破大出血死亡。

韦某华在打斗过程中,被余某某等人击打头面部导致左上眼睑受伤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罗某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韦某华于2016年3月29日零时5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

属于防卫过当获轻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韦某华在人身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予以反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就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而言,韦某华突然受到他人袭击,慌乱之下持刀进行反击,是无法冷静地对捅剌部位进行选择和对捅刺力度进行有效控制的,故其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后果,但不能认为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韦某华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过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在韦某华实施伤害行为时提供了帮助,是韦某华故意伤害的共犯。

在共同犯罪中,韦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韦某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华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方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对两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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