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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 柳州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宣判 正菱集团实际控制人廖荣纳获刑八年

南国早报 2017-11-23 16:30 大字

南国早报讯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苏光华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单位正菱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廖荣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祉群、苏光华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一年半到四年半不等,并处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正菱集团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86629万余元;责令苏光华退赔1328万余元。另对苏光华等5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正菱集团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廖荣纳在集团高层会议上,提出并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来支持集团发展。

2008年至2014年2月期间,廖荣纳在明知正菱集团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集团生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利用正菱集团及其实际控制或控股的正菱担保公司、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象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广西客家商会、柳州客家商会、广西廖氏宗亲联谊会互助基金会等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其间,正菱集团以本集团、正菱担保公司、广西大象投资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等人为借款方或担保方,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缴纳会费等方式,以每月支付1%~10%的利息为承诺,共向679个社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合计118119.6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31490.383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正菱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8119.6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廖荣纳作为正菱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意者、决策者和实施者;被告人叶祉群管理和实施了该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苏光华、廖昌首等6人在单位犯罪中系其他直接责任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经劝返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李伯勤、苏光华也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钟国存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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