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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货款却迟迟拿不到家具 法院判家具销售商和商场管理人共同退还顾客货款

柳州晚报 2017-11-13 11:50 大字

5年前,市民王先生在柳州市家居建材博览中心,向一家具店的齐某购买了一套家具,并按要求将3700元货款交到商场,然而却迟迟没有收到货。久催未果,王先生只好将家具销售商齐某和商场管理方柳州市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

11月7日,记者从柳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令被告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齐某向原告王先生退还货款3700元,并另支付定金740元,合计4440元。

○○记者 付华周

找公司提出索赔

据了解,2012年10月1日,王先生在柳州家居建材博览中心齐某所经营的海家家具门面选中了价值3700元的全箱床、床头柜、床垫家具一套。随后,该商场管理方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向王先生开具了一份“定/销货单”,并约定该货物的购货方为“王先生”,供货方为“海家家具”,送货时间为“提前20天通知”。同时,该“定/销货单”还约定,若已付金额大于等于合计金额(总货款)的20%,则以合计金额的20%作为定金。

当天,王先生通过刷卡向商场管理方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支付了3700元货款,并收到该公司出具的统一收银单。然而,王先生在付款后,却因多种原因一直没能收到自己所购买的家具。见状,他只好找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索赔,于是便有了这场诉讼。

原告起诉时商家已撤出商场

2016年8月23日,柳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辩称,其将商场的场地出租给被告齐某,与原告王先生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被告齐某,公司与原告王先生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还表示,被告齐某在场地租期届满后已经办理了退出手续,故其所欠货款应由齐某向原告偿还。而该案另外一位被告齐某未作答辩。

据了解,2012年8月27日,被告齐某与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签订《柳州市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服务合同》,约定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为齐某承租的场地提供服务或组织提供服务,服务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2014年5月27日,齐某向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申请撤场,其撤场结算截止日为2014年8月31日。

商家商场被判共同退还货款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与原告王先生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谁。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经营海家家具门面的被告齐某应为“定/销货单”合同的供货方。此外,齐某与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之间系管理服务关系,该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对被管理人齐某的日常经营负监督、管理职责,而原告王先生亦是以交易发生所在地柳州市家居建材博览中心、“定/销货单”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的签章以及货款的收支方式等对其购物行为产生信赖关系。

因此,法院还认定被告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亦是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管理人、监督人主体与供货人齐某共同参与到与原告王先生的民商事交易行为中,其与被告齐某均应为该合同的相对人并就被告齐某的违约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酿成该案纠纷的过错在于被告齐某,故该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与被告齐某共同承担。

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齐某向原告王先生退还货款3700元并另支付定金740元,合计4440元。同时,法院还确认王先生与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齐某当初签订的“定/销货单”于2016年7月21日解除。

被告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虽然是向齐某经营的海家家具购买商品,但海家家具的经营场地系柳州家居建材博览公司出租给齐某的,且该公司在“定/销货单”上加盖了商场统一售后服务章并收取了王先生的货款,故齐某经营的海家家具租赁期满撤场后,王先生也可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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