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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小偷” 殴打致死 四男子犯故意伤害罪,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柳州晚报 2017-11-11 11:53 大字

○○通讯员 吴漩漩

晚报讯 俗话说:“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常人眼里,小偷就是那“过街老鼠”,许多人都有过被偷的经历,所以在抓到小偷时,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先打一顿,出出气。可这样的行为也会触犯法律。今年8月,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浦某、覃某、李某等四人对一名疑似小偷的人员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四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及有期徒刑七年。陈某、浦某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1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在案发前是柳州市滨水大道绿化工程的一名绿化工人。2016年10月30日晚上9点左右,李某离开他的出租房到路边看守车辆时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发现一名男子正使用竹棍砸卡车副驾驶座的玻璃。李某问男子为何要砸玻璃,男子回答想到车上睡觉。李某怀疑该男子是小偷便打电话联系覃某到场帮忙。李某租住房屋的房东陈某、施工队工人浦某等人得知该情况后也相继到达现场。

李某等人怀疑该男子砸破玻璃是想盗窃车内财物,于是质问该男子是不是想偷东西,男子没有回答。李某觉得该男子没有说实话,很生气,便用脚踹了一下蹲在地上的男子面部,随后浦某、李某、覃某用竹棍殴打该男子。

教训了该男子后,覃某打电话报警称抓获一名小偷。在等候民警到来期间,陈某又用木棍打了几下这名男子。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立即打电话联系120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后,证实该男子已经死亡。民警将留在现场的李某、覃某予以控制,并在李某的配合下将陈某、浦某等人予以控制。

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认为,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浦某、覃某、李某均参与殴打被害人且均使用了器械实施殴打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较为积极,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浦某、覃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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