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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顺走”3900多万元加油卡的罪与罚

济南时报 2017-10-09 15:36 大字

10月6日,柳州市某加油站一名员工因一时疏忽,弄丢了该站的加油卡主卡,这张卡没有设置密码,卡内余额高达3900多万元。经当地警方调查,当晚便迅速追查到捡卡后据为己有的女司机彭某。彭某懊悔地表示,如果知道卡里有那么多钱,她绝对不敢拿,并归还加油卡并补交了88元不当得利。鉴于其态度诚恳,未造成巨额损失,及时归还,且事情因加油站员工疏忽在先,加油站及警方均不再追究彭某责任。(《南国今报》10月8日)

对于“不再追究彭某责任”这样一个最终处理结果,一些网友表示不解,认为处理“太轻”,因为在这些网友看来,“顺走”3900多万元加油卡的女司机行为属于“盗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3900多万元加油卡”这样的巨大财产数字,一些网友觉得应当“严处重罚”贪占便宜的女司机的心情,或许并非完全不可理解,但是,简单将女司机“顺走”3900多万元加油卡的行为视为“盗窃”,无疑又是一种明显有违基本事实和法律的误读。

因为在加油站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弄丢了该站的加油卡主卡”的基本事实背景下,女司机“顺走”加油卡的做法,实际上并不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基本构成要件,而只是一种并不违法的“捡拾他人遗失物”行为。不过,尽管“捡拾他人遗失物”并不违法,但如果捡拾者进一步企图将这一他人的遗失物如加油卡私吞,占为己有,显然又是明显违法、没有合法依据的,属于一种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当然,虽然通过捡拾他人遗失物而获得的“不当得利”,一般只是一种民事层面上的财产纠纷,但在相关事实已被查明的情况下,如果捡拾者,仍然拒不归还,继续强行占有,也确实可能会涉嫌刑法层面的刑事犯罪。只不过,相应的罪名并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如依据《刑法》“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有在捡拾后心生贪念,企图将捡拾物据为己有,才可能构成非法的“不当得利”;且除非捡拾者执意一意孤行、“拒不归还”,才可能需要进一步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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