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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河游泳溺亡家长要求学校赔偿 法院认定,学校承担15%的责任

南国今报 2017-09-28 16:48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王泽华)今年4月,柳州市柳江区某小学学生小文在校吃过午饭后没有回家,和同学结伴去距离学校约2公里的小河游泳,结果不幸溺水殒命。小文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柳江区人民法院索赔。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学校承担15%的责任,赔偿小文父母各项损失4万余元。

今年4月12日,柳江区某小学学生小文在学校吃过午餐后并未回家,而是与同校同学小亮、小光到距离学校约2公里的一条小河内游泳。然而,中午12时30分,该学校老师接到学生家长电话,称小河边有一套小孩衣服,但未见小孩。学校当即组织多名老师前往寻找,同时通过小光了解到是小文溺水,遂与小文家长联系。众人在小河内打捞到小文,经派出所民警及医院救护人员确认,小文已不幸溺水殒命。

事故发生后,小文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请求,但学校认为自身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今年6月28日,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文的父母向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总计27万余元。

7月25日,柳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学校在节假日、寒暑假的告家长书及日常教育活动中,的确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对各项安全制度向学生实施教育、向家长进行告知,并对家长接送学生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已尽到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

该案案发时间和地点虽然均不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但小文仅是年满8岁小学生,依据该校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低年级学生需要家长接送方可离校。但该校未能严格执行其自身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未有家长接送的情况下,让孩子自行离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孩子溺水死亡的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孩子的家长,小文的父母住所距学校仅约两公里,作为学校所在地长期生活的居民,不可能对该小学不具备午休条件的非寄宿制学校毫不知情。此外,小文曾经中午私自到河边玩耍游泳,可见父母疏于对小文在非学校教学时间的教育管理,是导致本次溺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认定,学校对小文的溺水死亡事件承担15%的责任,家长及孩子自行承担85%的责任,由学校赔偿小文父母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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