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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征入伍用人单位该怎样处理这些事?

南国今报 2017-09-20 18:06 大字

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一单位负责人咨询,单位有一员工应征入伍,临走前只给了公司一份入伍通知书的复印件,其他什么手续都没办。像这种情况,单位是不是要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服役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疑。

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兵役法》明确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因此,单位应与该员工保留劳动关系,服役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对员工服现役期间,单位可否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国家法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据此,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单位可以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拿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

按照《军人保险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和军队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依据《征兵工作条例》,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单位应联系该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对其服役期满之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做出约定。为防止其退伍后不与单位联系,单位不妨在其服役期满前1个月表达愿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愿意,征求其本人意愿。对一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2个月)不回复的,视为该员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

今报记者谢永辉通讯员贺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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