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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金周转为名,成立融资部吸金 “睡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宣判 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两名负责人分别获刑8年、4年并处罚金

南国今报 2017-08-12 16:29 大字

图为案件审理现场。今报通讯员吴漩漩 摄

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漩漩

8月11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覃仕平、谭泉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谭泉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此,从2015年开始引发市民关注的“睡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了下文。

非法大量“吸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覃仕平作为睡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睡宝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相关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仍承诺2%-4%不等的月利,通过不同渠道,以睡宝公司或覃仕平个人的名义,大量向社会公众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地产、商铺、发展生产及支付借贷款利息等。

其中,2012年7月,睡宝公司在柳州市东环大道居上V8城12楼专门成立融资部,并委任谭泉旺为融资部总负责人,代表睡宝公司对外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共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766亿元。

此后,睡宝公司对上述大部分人员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返还共计1.7277亿余元;另尚有1.8488亿余元未归还。

两名“高层”获刑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睡宝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公司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覃仕平作为睡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睡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意者、决策者和实施者;谭泉旺作为睡宝公司融资部的负责人,管理和实施了该部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人在单位犯罪中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覃仕平在单位犯罪中起组织、决策的作用,是主犯,应对公司全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责。谭泉旺具体落实覃仕平的决策,负责融资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承担融资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责任,且处于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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