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 父亲留两份遗嘱 八兄妹闹上法庭
南国早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梁峰)父亲生前留下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其遗产究竟如何继承,引起了兄妹八人的争诉。8月2日,当地法院审结了这一起遗产争诉案。
原来,兄妹八人的父亲在2013年去世,而他们的母亲则早在2007年已去世。母亲与父亲生前共同于2001年10月30日在柳州市公证处公证,立下公证遗嘱,遗嘱中载明遗产涉及的房屋归老四阿泽、老五阿强共有。而父亲在2011年10月3日经律师起草和见证人见证,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这份代书遗嘱中,则将遗产涉及的房屋变成了由老三黄先生、老四阿泽、幺妹阿樱共同继承,同时还对股票等财产的继承进行了处理。经鉴别,这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黄先生称,自己持有的律师代书遗嘱是父亲临终前立下的,遗嘱内容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各兄妹应按代书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而其他六兄妹则辩称,他们手中持有的是父亲留下的公证遗嘱,而且上面有黄先生的签字。六兄妹认为,他们对代书遗嘱均不知情,且没有到公证处公证,所以该遗嘱无效,不同意按照代书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定,本案中代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内容部分冲突,不相冲突的部分为有效内容,相冲突部分以公正遗嘱为准。即被继承人遗产所涉及的房屋,按照公证遗嘱记叙内容,由老四阿泽、老五阿强各继承50%,公证遗嘱中未提及的股票,则按照代书遗嘱的内容,由八兄妹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宣判作出后,八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据审理该案的吴漫捷法官介绍,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及口头遗嘱五种形式,由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立嘱人采取公证形式立下遗嘱的,若变更公证遗嘱内容,需到公证机关进行变更,而不能以确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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