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林区占地修路非法毁林 4名涉案人员获刑,还需共同承担资源损失、生态修复、鉴定等费用共计53万余元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19日上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该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情况。其中,在该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毁林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4名涉案人员除了被依法判刑外,还被法院判令共同承担林业资源损失、生态修复、鉴定等费用共计53万余元。
据悉,2017年10月,李某、王某共同出资,由刘某出面与拉钩乡大坪村大坪屯、永福县堡里乡九槽村签订林业用地租赁合同。为通往该租赁地,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李某、王某、刘某、余某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聘请工人分别从拉沟乡大坪村龙贡屋背岭往拉沟煌类国有林区、永福县堡里乡鸡公石岭往拉沟煌类国有林区修路,造成林地被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受到侵害。
经查,上述被破坏林地共56亩,林地保护等级Ⅰ级,公益林保护等级Ⅰ级,林中为水土保持林。经评估鉴定,国有林区被损毁林地总损失为5.7万余元,被损毁林地植被恢复总费用为31万余元。被损毁林地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密林中穿过,严重地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案件发生后,鹿寨县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多次深入调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并主动与永福县林业局及检察院沟通协调。去年2月,永福县林业局出具情况说明,同意永福县境内被损毁林地的赔偿由鹿寨县检察院一并追索,被损毁林地委托鹿寨县林业局统一组织修复。在登报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未果的情况下,该院以李某等4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期,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李某等4人1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处1万元罚金,并判令4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因非法破坏国家公益林造成的损失及生态修复费共计37万余元,同时承担该案鉴定费用16万元。目前,4名被告人已全部支付上述费用。
据介绍,自2017年以来,鹿寨县检察院共收集、发现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1件,立案52件,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6件,行政机关按期回复率和整改率均达到100%,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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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鹿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