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第1期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鹿自然资源〔2020〕1号

柳州日报 2020-03-26 13:49 大字

根据《柳州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柳安监〔2016〕5号)要求,鹿寨县寨沙镇教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原鹿寨县龙江硝崖石场石灰岩矿矿区范围)进行专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专项整治后采矿权进行公开招标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人、地址及联系电话

出让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鹿寨镇飞鹿大道279号

联系电话:0772-6812656

二、交易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名称: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6楼

联系电话:0772-2833271

三、出让采矿权标的

编号

标的名称

矿区位置

开采矿种

开采标高

矿区面积

(k㎡)

出让储量

(万吨)

开采规模

(万吨/年)

出让年限

(年)

0.4177

石灰岩

1662.44

190

10年

鹿自然资源

(2020)1号

+275~+135m

鹿寨县寨沙镇教化村西南约0.6公里

鹿寨县寨沙镇教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包含原矿区范围)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招标资料

四、投标人资格

(一)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或银行出具的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存管证明(报名前10日内)。

(二)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人已充分了解本招标公告风险提示的风险,并接收本章第八条规定的中标人的义务条件。

(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资格须经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取得《采矿权招标出让投标资格证》(由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

五、投标起始价及投标保证金

(一)鹿寨县寨沙镇教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的起始价为人民币2040万元。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

保证金在2020年4月26日17:30之前缴到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的账户,方可取得投标人资格,参与采矿权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招标结束后,中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抵作成交价款,待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足额缴纳中标价款后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退还,不计利息。其他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报名、招标时间及地点

1.报名地点:申请人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到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股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取得投标资格,领取投标资料。逾期概不受理报名申请。投标后不按要求履约的,所交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2.公告时间

自2020年3月26日9:00起至2020年4月26日17:30止。

3.报名时间

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节假日除外)。

4.开标时间

本次投标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上午9:00至9:30整止,开标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发布中标通知时间

2020年4月27日15:00发布中标通知

开标地点: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开标室(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6楼)

七、投标人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2.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提供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3.投标承诺书;

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企业证明(打印查询网站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风险提示及中标人须接受的义务

1.本次招标出让的采矿权为规划保留的鹿寨县龙江硝崖石场石灰岩矿扩大矿区增加的资源储量部分采矿权,该部分采矿权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新出让的采矿权必须利用原矿山的开采系统,包括场地、设备进行生产。

2.中标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林地、道路、“三废”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如采矿权占用林地的必须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3.中标人必须在两年内按柳州市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规范和投标时提出的矿山标准化建设总体方案建成标准化矿山。

4.本次招标出让的采矿权系整治矿权,原采矿权人已投资建设了矿山设备、场地、道路等设施,中标人如不是原采矿权人,必须在一年内与原采矿权人协商一致,达成购买原采矿权人投资的矿山设备、场地、道路等设施的协议,在一年内整体开采。在达成协议之前,原采矿权可以按原矿区范围正常生产。

5. 如中标人未能在一年内与原采矿权人协商一致,致使采矿权无法实施开采的,或因中标人无法在中标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采矿所涉及的土地、林地、道路使用手续,导致采矿权无法实施开采的,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概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可无偿收回招标采矿权另行出让。

6.矿区南面边界外最近直距约70米处有超高压输电线经过,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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