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校园欺凌,法律不应缺位

广西日报 2019-04-10 07:00 大字

微言有道

程汉鹏

据《南国今报》报道,日前,柳州鹿寨县教育局通过官方公众号,就“网传鹿寨县某中学疑似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发布情况通报,证实网传视频属实。涉事人均为鹿寨县某中学的初一学生,已要求涉事学校立即启动校园欺凌应急预案。

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提出“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等。笔者认为,这样的建议应高度重视。

校园欺凌为何禁而不绝?梳理国内近年来频发的诸多校园欺凌事件,行为人往往由于是未成年或犯罪情节较轻,因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道德教育后,多是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目前,我国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时,一方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却对青少年之间的欺凌现象及严重后果研究不足,侧重于用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导致法律惩戒对青少年的警示作用削弱。

治理校园欺凌现象,亟需构筑反欺凌体系。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明确家长、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性质恶劣典型案例的惩罚力度,对校园凌虐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的确,遏制校园欺凌现象,法律不能缺位。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防范校园欺凌法,对校园欺凌行为作出明确法律界定。明确学校、家庭在防范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细化老师和家长介入化解纠纷的具体义务。应对校园欺凌的相关处罚,也应作出清晰规定,发挥法律的震慑威力,警示青少年远离暴力。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让他们遵守敬畏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之外,社会的职责与作用也需要重申。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被动依靠社会与每个人的自我治愈来完成。社会组织是否可以适时而动?教育体制改革是否应有更宽阔的眼界与更厚重的责任感?家庭、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否需要重新定位?等等。这些待解难题都需要好好思考,并融入学生的日常教育与行为规范之中。

面对层出不穷的校园欺凌事件,我们需要快速反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尽最大努力使校园欺凌发生率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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