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主题 ] “追”出意外 追责也许更意外 结合两则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 律师来给你剖析

安徽商报 2019-03-26 01:36 大字

在日常生活中,“你追我赶”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逃跑者一心想要逃走,忽略了外部环境,容易发生意外,并导致受伤甚至身亡的后果。近日,合肥市中院判决了一起案件,一男子被追赶后不慎从高架坠下受伤,法院认为追赶者不需担责。与此同时,长丰县法院近期也判决了一起“追赶案件”,两人在追撵一人时,导致后者失足落崖并最终身亡,两名追撵者分别获刑。

追赶出事 该谁担责

[ 新近案例 ]

被追跌落高架追赶者被判无责

2017年5月14日5点多钟,“90后”赵某将其辽宁的朋友付某送到合肥高铁南站后返回住处。付某在排队购票过程中与年近50的男子曹某发生口角、争执,并将曹某头面部打伤。

争执中,付某打电话给赵某让其返回。赵某再次回到南站后,让付某离开现场。而他则将曹某从售票处拉到落客平台匝道墙边。在赵某、曹某两人争执中,曹某因时间紧急而哭泣,央求赵某放其去购票乘车,在遭到拒绝后两人发生纠缠推搡。其间,赵某对曹某进行了殴打。

曹某报警后,赵某迅速离开现场。曹某在其身后追逐,二人自此不再有身体接触。但在奔跑过程中,赵某因疏于观察,从合肥南站西南侧高架的中断处坠落地面。后经鉴定,认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认为曹某追赶有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赵某始终处于强势的一方。而在曹某报警后明显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愿。因此,法院认定曹某追赶赵某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赵某逃避法律责任,而非对赵某实施人身伤害行为。赵某在逃跑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而从高架桥上跌落,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由此造成的自身损害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曹某的追赶没有过错,曹某不应该担责。

追赶致人坠亡两人获刑又赔偿

与上述案件结果截然不同的是,近日,长丰县法院也判决了一起由追赶引发的案件。此案中,追赶他人的两人付出了惨重代价。

欧俊、欧云是堂叔侄关系,家住广西。2017年4月,两人及其亲属来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一山坡祭祖,因祖坟迁移等问题,与当时在附近施工的工作人员樊师傅发生纠纷。樊师傅是长丰县人,事发时在附近工程项目施工。

欧俊、欧云对樊师傅进行殴打,后被其亲属制止。就在等待施工负责人前来处理的过程中,有其他人在现场讲了一些要打要杀、将樊师傅放在山上等带有威胁其人身安全之类的话语。樊师傅因害怕突然往山下跑,欧俊、欧云跑下山去追撵樊师傅。樊师傅慌不择路跑到施工队挖山取土后形成的断崖边缘,失足落崖并最终身亡。

广西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欧俊、欧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审理此案民事部分的长丰县法院认为,欧俊、欧云共同实施了侵害受害人樊师傅人身权益的事实,应对樊师傅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樊师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长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欧俊、欧云赔偿樊师傅家人各项损失36万余元。

追赶者是否担责

要看为何去追

同样是追赶他人,一名追赶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两名除了被判有期徒刑还要赔偿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面对这样的结果,大家难免要问,追人时被追者出了意外,追赶者究竟要不要担责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举例假设了以下情景,相应进行了说明。

情景一:追赶者欺负他人。追赶者先打他人,被打者逃走后,追赶者继续追赶要打对方。

责任:追赶者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可被治安处罚;如果追赶中被追赶者出了意外,追赶者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时追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主观目的是要继续对他人施暴。

情景二:追赶者是被打者。追赶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这是一种权利维护的自卫行为,被追赶者发生意外,追赶者一般不需要担责,“但这时追赶者需要把握好度,警惕防卫过当而担责。”

情景三:追赶者抓小偷或其他不法分子。市民自己财物被偷或看到他人财物被盗,去追赶小偷。

责任:如果小偷在逃跑中发生了意外,追赶者往往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小偷已经走投无路束手就擒,追赶者继续逼迫,导致小偷发生重大人身损伤,法院往往会从人道主义考虑,按照公平原则,判追赶者进行一定补偿。

情景四:双方打架斗殴。两伙人聚众斗殴,一方追赶另一方。

责任:双方打架斗殴原本就是违法行为,被追赶者发生意外后,双方都有责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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