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车遇车祸身亡,汽运公司与家属签协议“私了”法院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汽运公司增加赔偿 原本只赔18万元 打了官司赔偿涨3倍

南国今报 2019-03-16 16:00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通讯员吴汉君)近日,鹿寨县的简某从柳州一汽运公司处多领到了36万多元的赔偿款。3年前,她的妻子乘坐该汽运公司的客车发生车祸身亡,事发后,他和汽运公司达成协议获得赔偿18万多元。然而,按相关法律法规,他本应该获得死亡赔偿、丧葬等各项费用55万多元。于是,他将汽运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016年4月5日,简某的妻子李某购票搭乘柳州一汽运公司所属卧铺班车从广东返回鹿寨县。当天凌晨5时50分许,在鹿寨县境内,司机卢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李某乘坐的客车相碰撞,造成包括李某和卢某在内的4人死亡,另有9人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简某及子女与汽运公司通过一纸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赔偿给简某等亲属死亡丧葬、死亡赔偿金、精神补偿费等各项费用18万多元。

2018年1月,简某等亲属经了解得知,根据法律规定,汽运公司与他们达成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赔偿金额偏低,遂委托律师将汽运公司客运总站及汽运公司一并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书;判令两被告在扣除原赔偿金额后,还应连带赔偿原告36万多元。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且订立协议前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可撤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双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为18万多元,而原告应获得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达55万多元,赔偿金额相差甚大,可以认定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请撤销双方原签订协议理由成立,法院依法准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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