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首例高利转贷案一审宣判 一公职人员获刑3年并被处罚金150万元

柳州晚报 2019-02-20 16:20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敬慧

晚报讯 男子覃某以投资买挖掘机为名向银行贷款数百万元,实际上却将这些钱拿来放高利贷,并获得上百万元的利息收入(晚报曾报道过此案)。昨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这一案件已于近日一审宣判,覃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罚金。据悉,这是柳州市判决的首例高利转贷案件。

据悉,今年57岁的覃某具有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鹿寨县某单位公职人员。在一次因群众举报接受纪检部门约谈时,覃某主动交代了其高利转贷的行为。后来,纪检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2018年3月,城中区检察院指控覃某犯高利转贷罪,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中区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做房地产生意的王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覃某借款各1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每笔借款利息均为150万元。为此,覃某分别以其本人及女儿罗某的名义,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鹿寨县某商业银行贷款55万元、100万元。收到银行放款后,覃某将其连同45万元自筹资金一起出借给王某。后来,王某向覃某归还借款本息共计430万元。覃某则分别向银行归还两笔贷款本金并分别支付贷款利息11.6万余元和29.7万余元。通过转贷上述两笔贷款,覃某实际获利119万余元。

同时,法院查明,覃某还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分别向鹿寨县某商业银行贷款60万元、90万元,并将其连同15万元自筹资金一起转账至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该公司老板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该公司曾分别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覃某支付的借款及某房地产项目投资款。后来,覃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到张某及其妻子陈某以“付借款利息”“还款”等名义转账款项共计121.98万元。另外,覃某已向银行归还上述两笔贷款本金并分别支付贷款利息12.1万余元和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他能主动向纪检机关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覃某不服该判决,目前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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