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出轨 男子竟暴打“情敌” 行凶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南宁晚报 2018-06-19 06: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婚姻若蒙上不信任的阴影,不仅会伤害彼此,更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这不,家住江南区苏圩镇慕村的黄某荣,仅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冲动之下就持铁管暴打“情敌”,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行凶者黄某荣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江南区检察院公诉人员指控,家住江南区苏圩镇慕村的黄某荣,因怀疑妻子与本村村民黄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6年10月22日19时许带上凶器,到慕村村欧村坡欧村路口附近守候,待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用铁管击打黄某某,待其倒地后,又继续朝其头部、身体、手臂等处击打,致使黄某某全身多处挫伤,右桡、尺骨下段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12月31日,黄某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之后,黄某荣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39000元。

据了解,黄某荣此前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18日被原崇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后又因犯脱逃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鹿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黄某荣不思悔改,仅仅因怀疑妻子与黄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在案发当天持铁管暴打“情敌”致其轻伤一级,2016年12月31日黄某荣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去年1月14日由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今年1月31日由江南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月13日由该院取保候审,5月8日由该院决定逮捕。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黄某荣曾因犯抢劫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最后,江南区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此案,主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夫妻中的一方出轨,另一方可通过掌握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及一定的赔偿。而一旦冲动,出现暴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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