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毁环境应赔偿 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柳州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柳州晚报 2018-05-30 12:01 大字

○○通讯员 颜炜 毛建柳 记者 李澜

晚报讯 昨日,市人民检察院因肖龙权、唐永富二人非法采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柳州市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肖龙权、唐永富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鹿寨县鹿寨镇新胜村长冲屯长岭山非法开采白云岩矿。非法开采行为导致长岭山山体被挖近一半,岭坡上土壤、植被被破坏,石头裸露,矿产资源及矿山地质环境严重受损。

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认为肖龙权、唐永富二人应当承担矿产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在完成督促、公告诉前程序后,并经层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昨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147.42万元,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受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据了解,市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坚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营造柳州山清水秀自然生态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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