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楼房地基下陷引发质量问题》后续报道: 48名购房者起诉房开商要求返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驳回购房者全部诉讼请求
今报记者黄远来
柳州市柳邕路一在建楼盘4号楼地基下沉、楼体倾斜一事引发购房者强烈关注(详见今报2019年2月13日4版)。日前,48名购房者向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房开商,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开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
经过审理,48名购房者的全部诉求均被法院驳回,购房者们对法院判决不服,表示将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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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购房者起诉房开商
据购房者李先生介绍,他在2017年7月与房开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该楼盘4号楼的房产,并约定在2019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
临近交房期限,房开商因为楼房出现的地基下沉超标、主体倾斜超标等严重的质量问题,前后多次与购房者协商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宜。
今年3月31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但房开商因上述房屋质量问题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而且房开商和政府相关部门已数次明确表示,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房屋能否补救修缮、补救修缮能否达标,也无法预期达标验收的时间。
李先生还称,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愿,但因房开商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数额及债务履行期限、逾期履行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具体事宜存在较大分歧而无法最终达成协议。
因此,购房者们认为,房开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且已无法依约交付合同标的物,已根本上致使不能实现购房者订立合同之目的,其行为亦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房开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向购房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以及在广西区级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信息,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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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于购房者的控诉,房开商辩称,根据合同第八条关于交付期限的约定,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期限的约定,可知购房者尚不具备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其次,购房者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也不合理,赔礼道歉主要用于侵权责任纠纷,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另外对于赔付律师费的主张,并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因此,房开商请求法院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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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购房者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房开商对于购房者提交的现场图片、购房者与房开商协商的第一次协商的会议简要记录、录音、合同解除协议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购房者主张解除与房开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理由之一是购房者称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均已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房开商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双方在庭前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出的妥协,不得作为诉讼中对其不利的依据,故对于该解除合同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商品房出现楼体倾斜等严重质量问题,但综合全案证据,涉案商品房尚未交付给购房者使用,购房者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商品房交付后不合格,故对该解除合同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涉案商品房交付期限为2019年3月31日前,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为,房开商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180日,但截至本案立案之日、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房开商逾期交付商品房时间为79天和149天,均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180日,因此购房者主张的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购房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购房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均系因其提出解除合同而衍生的,现因合同不予解除,故对购房者的其他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判决中,法院驳回购房者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每名购房者的受理费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们对法院判决不服,表示将会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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