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廊老板娘容留卖淫三次被捉 一“顾客”介绍卖淫也落网

南国今报 2019-11-16 15:37 大字

陈某清、梁某飞受审。今报记者钟华 摄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11月15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的发廊老板娘陈某清,这次已是第三次因为同样的罪名受审。一同受审的还有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男子梁某飞,他曾经是光顾陈某清发廊的一名嫖客。

据起诉书记载,被告人陈某清今年39岁,柳州市柳江区人,案发前在雒容镇经营着一家发廊。2017年3月14日,陈某清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8月26日社区矫正期满;去年1月17日,她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柳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这次,陈某清又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今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飞,今年26岁,柳州市雒容镇南庆村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今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1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月11日、4月15日,陈某清在她经营的无牌按摩店内,分别容留女子蒙某向男子廖某、女子刘某向男子罗某卖淫,她从中获利。今年7月5日晚上10时许,梁某飞介绍男子卢某、吴某,到陈某清在雒容镇容庆路承租的出租房内,与女子张某等两名失足女进行嫖娼卖淫活动,陈某清、梁某飞从中获利。当晚11时许,陈某清在她经营的按摩店内被民警抓获。7月7日下午,梁某飞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梁某飞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陈某清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供述,她事先就和失足女谈好了嫖资分成,失足女做一笔“生意”得150元的话,她分得50元;失足女得130元时,她分走40元。对于在她这里卖淫的失足女,陈某清还包吃包住。

梁某飞在接受讯问时供述,他原本只是光顾陈某清发廊的嫖客,经过两次嫖娼后,陈某清开始叫她帮带嫖客,帮收嫖资,他每次从中获利10元至30元不等。今年7月5日,他介绍到陈某清的出租屋里“消费”的两人,是他一个朋友的朋友。

在最后陈述中,陈某清和梁某飞均表示“知道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判处。法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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