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毒品案件 3名被告被判处9年6个月至15年不等刑期
柳州讯10月29日上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3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被判处9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期。来自柳江区的170余名社区村民代表、学生代表到场旁听。
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电话联系韦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6万元海洛因。交易完成后,熊某某驾驶电动车返回成团镇家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从熊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头储物格内查获海洛因一块,净重348.86克。
法院认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海洛因348.8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2015年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熊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绰号“光头”的陈某某是广东省惠东县人,2016年10月陈某某找到刘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寻找购买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2016年12月31日,陈某某带领张某、朱某某、丁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7人到达河南省新乡市在一偏僻地方购得40袋共计1000千克的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
后陈某某等8人原路返回,为避免被公安机关发现,由张某某驾驶一辆车在前方带路,陈某某是该车乘坐人之一。途中陈某某等2人下车离开并自行驾车返回广东省惠东县,剩下6人在到达广西桂林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后,朱某某、丁某等人下车离开并返回广东省惠东县。张某、张某某两人继续驾驶携带有制毒原料的车辆返回柳江区拉堡镇。
此次交易,陈某某分得20万元报酬,自留7万元,将另外13万元给刘某某作为报酬。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羟亚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当天,柳江法院还对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叛卖、运输海洛因40.3克的蒙某某,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9年以来,柳江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82件111人,审结69件94人。其中19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毒品犯罪,为推进平安柳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周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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