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柳石路东片区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柳江征告字〔2019〕 号

柳州日报 2019-09-12 09:22 大字

因实施“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柳石路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柳石路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项目名称: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柳石路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部门: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江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范围:根据《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柳石路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江发改规划〔2019〕17号)规划红线定点图确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补偿:按“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柳石路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现场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公布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应服从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柳州市柳江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公告或征收决定(柳江征决字〔2019〕2号)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咨询地点:柳州市柳江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号)。

联系人:韦女士联系电话:0772-6619693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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