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向银行借钱 却被告欠5.9万元 原来是身份信息被人盗用,法院查明真相后驳回银行诉求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周敏华
晚报讯 没有向银行借钱,也未开办任何信用卡的市民柯先生,莫名其妙地被柳江区某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5.9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随着案件的审理,事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他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了。8月25日,记者从柳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柳江区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据悉,柳江区某银行去年3月将柯先生起诉到柳江区法院,理由是柯先生拖欠该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万余元、利息1.3万余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551元,共计5.9万余元。原告银行表示,被告于2013年6月向该行申请开立信用卡,并签字予以确认,后从当年7月24日起开始使用该卡进行消费。被告在透支款项到期后,于2015年5月24日产生逾期,虽能按期归还部分款项,但仍存在严重拖欠现象。该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柯先生告上法院追讨欠款。
然而,对于原告的诉求,58岁的柯先生却感到莫名其妙。他辩称,从未向原告银行申请开立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此外,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书显示其为柳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可事实上他本人无业,这份证明书系假证明。另外,他本人名下只有一套位于鱼峰区的自住房产,而原告却提供了一份伪造其签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欲证实其购买了柳北区白沙路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他认为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是假合同。同时,他还表示,从未收到过原告银行的任何催款通知。
柯先生认为,涉案信用卡所欠款项与他无关,不应由他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在没有面签的情况下,仅凭身份证复印件就为他人开立信用卡并交由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查明事实,法院根据柯先生的申请对该案关键证据涉案信用卡申请表及章程上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上述签名均不是柯先生本人所签。随后,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办理该信用卡时所提供的“柯先生”工作场所、联系地址及其他银行流水等个人信息均与柯先生的现实情况不符。
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对被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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