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收受好处费161万余元 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蒋东华受审

柳州晚报 2019-08-28 11:43 大字

蒋东华出庭受审。

记者 付华周/文

通讯员 周敏华/图

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房地产公司老板等多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61万余元,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蒋东华最终为其行为付出代价。8月26日上午,蒋东华被指控犯受贿罪在柳江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就在当天,该中心原初审员韦毅也被指控受贿175万余元受审。而该中心原办事员熊桃则因涉嫌受贿27万余元已于8月21日受审。

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61万余元

据悉,42岁的蒋东华是南宁市宾阳县人。今年5月9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柳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蒋东华在担任柳江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与测绘管理股副股长、行政审批股副股长兼任审批二室主任、柳江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等业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61.645万元。

其中,2014年柳江县某房开公司老板韦某堂在该县拉堡镇新田屯购买了20宗回建地用于建房,后因建房位置与原土地证有偏差,不能办理土地产权变更手续,遂找到拉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韦某敏(另案处理)寻求帮助。而韦某敏则将韦某堂办证事项告知蒋东华,并称韦某堂承诺给予好处费。

2015年,蒋东华与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地规划股股长韦某钟(另案处理)协调,对其中15宗土地(其中6宗属于韦某堂、9宗属于韦某振)红线进行更正,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后,韦某堂通过他人送给韦某敏18万元,韦某振送给韦某敏27万元。而蒋东华则两次通过韦某敏分得上述人员送的好处费共计26万元。

此外,2017年期间,柳江区某房开公司韦某毛在拉堡镇拉堡村建设两栋房屋32套,因房屋占地面积与土地证上面积有偏差而无法办理分户登记手续,遂找到韦某敏寻求帮助。而韦某敏则将韦某毛办证事项告知蒋东华并称韦某毛会给好处费。同时,韦某毛又通过他人联系蒋东华,承诺除之前向韦某敏讲好的好处费外,再额外送给蒋东华50万元。后蒋东华帮助韦某毛办理两栋房屋的不动产权分户登记手续,并3次收受韦某毛送予的现金共计50万元,另外又通过韦某敏收受韦某毛送予的现金25万元。

去年初至案发时,蒋东华还与韦毅共同为他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0万元。而在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期间,蒋东华则与熊桃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共同收受柳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邓某娟送予的好处费共计3万余元。

收受张加爱及其公司共计12万元

记者注意到,蒋东华还被指控收过涉嫌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张加爱任股东的柳江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公司)以及张加爱本人送予的好处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民发公司在拉堡镇莲塘屯回建宅基地内收购两排10多宗宅基地后,欲合并成一整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并通过韦某敏联系蒋东华帮忙,承诺给予蒋东华好处费。蒋东华遂答应帮忙,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找到在县住建部门任职的韦某钟让其帮助在新的规划图上盖章,后顺利帮助该公司办理了这些宅基地的合并手续。之后,民发公司又以同样的方法在相邻位置购买10多宗宅基地,以同样的方法办理了合并手续。为此,该公司通过韦某敏送给蒋东华好处费共计10万元。蒋东华将其中3.5万元分给韦某钟,余下6.5万元则由他自己占有。

2017年,民发公司想在上述地块内报建高层住宅楼,但规划审批未能通过。为实现其房地产开发的目的,该公司再次将周边的回建宅基地买下,意图将宅基地变更为道路用地,再通过土地收储的方式走招拍挂出让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蒋东华的帮助下,该公司以某村民小组名义办理了一本道路用地的不动产证。事后,蒋东华收受了张加爱送的2万元好处费。

两名同事也因涉嫌受贿罪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表示,蒋东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上述指控,蒋东华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当天,40岁的韦毅也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提速费”“好处费”共计175.99万元出庭受审。而51岁的熊桃则被指控以“加急费”的名义收受单位同事、房产中介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等给予的27万余元在8月21日受审。这两起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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