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法院审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组织卖淫故意伤害证据确凿 6名被告人各领刑期罚金

南国今报 2019-05-11 16:00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通讯员覃柳面)5月10日上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江法院)对陈胜强等6名被告人组织卖淫、故意伤害、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6名被告人在上述犯罪中的主、次作用,一审认定被告人陈胜强犯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于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正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柳杰犯故意伤害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国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丁海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据了解,这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柳江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9月20日,被告人陈胜强、于振、陈正和、陈国文在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开设染发沙龙门店用作卖淫场所,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累计11名失足妇女在他们管理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时,陈胜强等人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收费,并对嫖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陈胜强、于振、陈正和、陈国文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柳杰、丁海鑫负责在卖淫窝点看店、放哨,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此外,2018年7月1日凌晨,因被告人韦某富(另案处理)在柳江区基隆开发区某烧烤摊,与被害人姚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陈胜强、刘柳杰伙同韦某富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殴打姚某等人,造成姚某重伤二级,被害人韦某懂、韦某全轻伤二级,法院还认定被告人陈胜强、刘柳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柳江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陈胜强为首的这个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共场所持砍刀、钢管等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多次组织卖淫从中谋利,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社会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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