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意向金 房子没了影? 柳江区盛世花园小区部分业主质疑房开因房价上涨不卖房城区住建局称房开未取得预售证违规售房为事实,相关科室正核实具体情况

柳州晚报 2019-01-09 11:35 大字

▲盛世花园小区2栋,左边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证的1单元,右边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资格证的2单元。▲购房者与恒泽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书

2017年,柳江区居民韦女士看中了由广西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开发、位于柳江区柳堡路165号名为盛世花园小区的楼盘,并于当年交了2万元的购房意向金、签订房屋购买意向书,用于购买该楼盘2栋1单元的一套房子。本以为交了购房意向金就能和恒泽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结果却令韦女士失望——她很有可能无法继续购买盛世花园小区的房子。

随后韦女士还了解到,与她有相同遭遇的还有76人,购房意向都是2栋1单元的房子。对于这一情况的出现,韦女士等人认为责任在于恒泽公司。由于与恒泽公司的协商无法令韦女士等人满意,且投诉无果后,韦女士等人选择了向晚报求助。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记者昨日进行了走访调查。

记者 覃乐维 莫小珊

韦女士:

要求恒泽公司继续履行义务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驱车来到了盛世花园小区。尽管天空还下着雨,但聚集在该小区售楼部门前的市民已经超过20人,其间还不断有人闻讯前来。记者注意到,盛世花园小区售楼部门前已经被市民拉起了数条横幅,称恒泽公司欺骗了他们。

“我们就想要房子,之前都答应好2018年年底交房,现在居然出尔反尔!”“是啊,现在附近的房价又涨了,我们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才4000多元(每平方米),现在已经7000多元了,已经买不起了。”“我们向这个房开买房,是相信他,谁知道现在是这样的情况。”见到记者到来,聚集在售楼部门前的市民纷纷围了过来,你一言我一语地向记者诉说着他们的不满。

那么,这些已经与恒泽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的市民,为何无法与恒泽公司继续完成房屋的买卖流程呢?韦女士道出了其中的缘由——恒泽公司没有取得盛世花园小区2栋1单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韦女士告诉记者,2栋分为1单元和2单元,2单元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1单元因为属于拆迁回建安置房,所以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不被允许对外出售。据了解,2栋1单元共有房子100套,已售77套。韦女士说,他们在与恒泽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对于2栋1单元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事并不知情,签订购房意向书后,恒泽公司还向他们承诺,2018年办理完购房手续,年底交房。当韦女士等人知道2栋1单元为拆迁回建安置房,不被允许出售时,便找到了恒泽公司要求给个说法。但恒泽公司的答复却无法令韦女士等人满意,能否继续购买盛世花园小区的房子已是未知数。

此外,还有市民表示,随着周边房价的不断上涨,目前盛世花园小区的房价也较他们签订购房意向书时上涨了不少。因此,这些市民认为,如果不按照当初签订购房意向书里的房价购买房子,他们现在根本买不起这个小区的房子了。

恒泽公司:

确实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针对韦女士等人所述,记者随后采访了恒泽公司销售总监侯天赏。

“2栋1单元为拆迁回建安置房,有25户安置户需要安置,所以的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侯天赏说,按照法规,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是不允许买卖的。而2栋1单元之所以被“卖”给韦女士等人,是因为恒泽公司前法人代表违规操作,目前公司已经重组,不再出售2栋1单元的房子。对于公司前法人违规操作造成的影响,公司没有逃避,正积极处置,初步制定出了三条解决办法:一、公司继续申请2栋1单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把2栋1单元25套房子的购房款交给城区住建部门管理,用来安置那25户安置户;二、2栋为盛世花园小区一期项目,恒泽公司还将继续开发二期项目,公司会与城区住建局协商,看能否将安置户安置到2期项目中;三、双倍退还购房意向金。

侯天赏告诉记者,因为房价上涨,对韦女士等人的影响比较大。尽管公司提出了双倍返还意向金,但韦女士等人还是不同意。对此,公司把韦女士等人的想法反馈给了城区住建局,目前公司领导也正在和城区住建局进行沟通协商,努力促成事情的圆满解决。

城区住建局:

违规售房为事实,相关科室正核实具体情况

对于恒泽公司的说法,记者从柳江区住建局了解到,恒泽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之下私自售卖盛世花园小区2栋1单元的房子,这个情况属实。柳江区住建局作为政府部门,不仅需要保护缴纳了购房意向金老百姓的权益,也要保障拆迁户安置户的权益。目前,具体情况相关科室正在调查核实,待调查结果出来之后,会对答复记者。

律师:

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可起诉要求赔偿差价

就韦女士等人的遭遇,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该所黄华律师认为:虽然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已经包含标的房屋基本情况、价款数额以及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基本内容,且开发商已收取每个购房者购房意向金2万元,故应认定意向书性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开发商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且按照同地段房屋现市场价的差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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