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土地属于自己开荒所得 六旬男子放火烧山 获刑半年

柳州晚报 2018-06-09 11:29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王泽华

晚报讯男子韦某认为某岭地属于自己开荒所得,竟然在该岭地已经被他人承包并已种上林木的情况下,放火烧山,进而引发森林火灾。他的这一举动不仅让自己家里赔了上万元钱,还直接把自己送进了牢房。6月7日,记者从柳江区人民法院获悉,韦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已于近日被该院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被告人韦某今年65岁,是里雍镇甲村(化名)的村民。2017年5月,他认为里雍镇乙村(化名)村民黄先生等人种植桉树的岭地是自己以前开荒所得,为了要回这些地自己种植林木,遂故意放火烧山,造成森林火灾。很快,树木燃烧冒起的浓烟引起了黄先生的注意。见状,黄先生迅速骑摩托车上山查看,发现是韦某在自己承包的林地中纵火,当即打电话报了警。

不久,接警赶来处置的里雍派出所民警将纵火嫌疑人韦某当场抓获。后经有关部门实地调查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共计损毁林地3.1公顷,有3229株林木过火,造成经济损失32540元。据了解,早在2004年,黄先生等人便从里雍镇乙村村委处承包这块土地植树造林,当时这里还是荒山。2008年,里雍镇甲村认为这块林地属于他们村所有,由此产生权属争议。不过,经原柳江县里雍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已确认这块林地为乙村所有。

事发后,被告人韦某的家人向黄先生等人赔偿2.5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黄先生等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为了在他人承包的林地上种植林木,故意放火烧毁他人种植的林木,造成经济损失3254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柳江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一审宣判后,韦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犯这种罪的被告人,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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