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男子一氧化碳中毒家属向雇主和房东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无责,雇主应担责30%
以案说法
南国早报记者钟华
打工男子阿强在雇主租赁的宿舍中一氧化碳中毒身亡,阿强的父母诉至法院,向雇主和房东索赔近百万元。究竟谁该为阿强的死承担责任?这起案件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有了定论。
中毒死亡事件引发索赔诉讼
男子阿强是柳城县人,到柳州市区打工,受雇于熊某和韦某,住在雇主租赁的员工宿舍中。
2021年4月20日凌晨,阿强回到位于柳州市柳北区的员工宿舍休息。当日上午8时左右,工友发现阿强在卫生间里仰倒在地,立即拨打120和110报警求救。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阿强不幸身亡。鉴定显示,阿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据了解,事发员工宿舍是熊某向房主唐某租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合同中有条款明确:“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熊某负责。”
阿强不幸去世后,熊某曾向他的亲属支付了6万元。但阿强的父母认为,雇主熊某、韦某和房东唐某应对阿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熊某、韦某和唐某共同赔偿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2万余元。
雇主因疏于管理担责30%
一审法院认为,熊某、韦某身为死者阿强的雇主,为阿强等员工租赁房屋用于住宿,有义务保证安全使用性,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30%;唐某出租房屋给熊某时,涉案出租屋内并未安装有燃气热水器,亦未有证据证明她在意外发生前已经知晓自己的出租屋内安装了燃气热水器,且意外发生时距房屋开始出租不足两个月,要求房屋出租人在短期间内必须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过于苛责,故本案中唐某对阿强的意外死亡未有明显过错,在本案侵权纠纷中不应担责。
死者阿强本人是已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工作、休息环境是否安全有确认的基本义务,且据证人郑某证实,涉案的燃气热水器是由阿强本人亲自安装。从本案事故的发生来看,阿强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70%。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柳北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熊某、韦某应向阿强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检测费、抢救医疗费六项费用的30%,共计22.5万余元。另外,阿强的意外死亡虽然由他本人负主要责任,但仍给其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扣除熊某此前已经支付的6万元,熊某、韦某还应向阿强的父母连带赔偿1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阿强的父母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于是,该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强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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