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卡483张,非法结算资金61亿余元 邬某东等人非法经营案在柳城法院开审

南国今报 2020-12-18 13:48 大字

被告人在庭审现场。柳城法院供图

12月14日,邬某东等人非法经营一案,在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大量开设银行卡供境外地下钱庄使用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菲律宾YB博彩公司负责赌博资金的支付、结算、管理等工作,并在菲律宾认识了被告人邬某东。在其负责资金结算的过程中,邬某东负责回到国内召集被告人邬某松等人在国内批量开设银行卡,并把开好的银行卡归集交给王某某使用。在获得大量银行卡后,王某某与菲律宾地下钱庄对接,并用从邬某东处收集到的国内银行卡,对菲律宾地下钱庄内的资金在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经会计核算,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邬某东等人提供给菲律宾赌场地下钱庄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数量为483张,菲律宾赌场地下钱庄使用上述银行卡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6115339069.96元。

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个人银行卡非法牟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1114760.00元。被告人邬某东的犯罪团伙成员使用被告人邬某东、邬某杰等12人的19张个人银行卡收取菲律宾赌场地下钱庄支付的资金净共计人民币47291496.22元。

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后大肆置办私产

被告人邬某东非法获利后,将部分赃款存入或者转入被告人邬某祥和凌某香名下的2张个人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110491.00元。此外,被告人邬某东使用赃款在柳城县购买了房产,并分别授意其父亲、妹妹、表姐、姑姑在南宁购置了多套房产和一个车位,以及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购买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通过非法经营,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至7257996.94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12名被告犯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邬某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邬某斌等十人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邬某东使用国内的银行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非法买卖个人及他人的银行卡给被告人王某、邬某东使用,并听从被告人邬某东的安排,为被告人王某某将被银行限制非柜面交易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到被告人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邬某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邬某松等十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某东、邬某杰、邬某斌拒不认罪认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邬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邬某杰等十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从12月14日9时开始到12月16日20时结束,因为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

今报通讯员韦文武黎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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