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0元 获刑6个月 男子还被处罚金2000元
柳城讯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9日,韦某在柳城县某镇一桌球室前的路边,徒手扒窃被害人黄某背包内的一个小包,从中获得现金30元后,将小包丢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曾因犯盗窃罪3次入狱,是累犯,但在本案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韦某退赔被害人黄某30元。(黎旋韦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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