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在柳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城中区委员会 编
从刘昫文中可知,能以鹅毛被御腊的只是“南道之酋豪”,那么孙汝听注中的“彼人家家养鹅”,只能认为是养鹅人家所收的鹅毛,都要交供“酋豪”享用,这可从清人陆次云的《峒溪纤志》中得到印证:“南蛮豪家以鹅毳为被,温丽胜于纯棉,仡佬诸种则以茅花为被。”文中的“仡佬诸种”指的应是当地少数民族中的平民。那么,可以认为,柳宗元诗中“鹅毛御腊缝山罽”的峒氓多半是“南道之酋豪”。
至于“鸡骨占年拜水神”一句中的“鸡骨占年”,前文已有叙述。
面对这些服饰与中原汉人完全不同,语言须辗转翻译才能与他们沟通,否则根本无法亲近当地少数民族,柳宗元感到十分无奈,甚至想脱下中原衣冠,和他们一样断发文身,接近他们,以利推行政务〔“愁向公庭问重译,欲投章甫作文身”〕。
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因语言无法沟通的这种尴尬情况,延续到明代,桑悦所见还是“能通官语惟村老”,到清代乾隆廿九年(1764年)编的《柳州府志》特地记有僮、瑶方言的读音与汉语对照,说明那时汉人文武官员或商人与当地少数民族在语言交流上还是十分困难的。需要略懂僮、瑶语言方能和他们沟通交流。
至于“文身”,据《逸周书》《礼记》等记载,两千多年前中原西边的戎,东方的夷,南方的蛮等少数民族,普遍有文身习俗,庄子《逍遥游》中就有“宋人资章甫(贩礼帽)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的文字。断发在此作截短头发解,越人断发文身的习俗,据说是为了避免入水受到蛟龙的危害。越人断发,无须戴帽,故庒子文中的宋人生意当然做不成了。“欲投章甫作文身”即出典于此。
到唐代, 柳宗元笔下仍有当地少数民族文身的记录,说明柳州此习俗沿袭已久。这种习俗到明代仍有保存,桑悦在柳州时见到的当地人就是“衣襟刺绣作文身”。
柳宗元诗句中表达出的这种亲民思想,别说是当时,就是现在,也难能可贵。
柳宗元特别慎重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关系的案子。
某天,龙城县(今柳城县)民莫荡与莫果因事相争,引起肢体冲突,莫荡之弟莫诚情急之际出手相帮,以竹竿刺伤莫果右臂,好在经现场人的阻止,事件总算没有进一步恶化。如果没有随后的悲剧发生,这不过是一场民事纠纷罢了,然而不幸的是,莫果于受伤十一天后身死。这样事件性质就变了,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了。
原来依照《唐律·斗讼》,“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限内死者,依杀人论”。也就是说,二人相争,其中一方以器物殴击、剌打另一方致伤,如伤者在二十天内死亡,则伤人者依杀人论,处以死刑。法律是刚性的,莫诚犯了这一条,必死无疑。
此柳州下属的柳城县杀人重案,依程序当然要报到刺史柳宗元案前,如果柳宗元按律办事,一批下来,莫诚决无生理。但柳宗元“官为民役”“勤勤勉励,唯以中正信义为志”的思想促使他不轻易书此一笔。他根据案情分析:莫荡莫果相争,本无大仇,莫诚为庇护兄长,不考虑后果,以竹竿刺伤莫果,动机不是为了杀人,而伤臂并非一定会致人死亡,莫果当时未死而十一日后死去即是证明,而法律当死。柳宗元反复考虑这条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的利弊后,毅然上书上级桂管观察府,将案情汇报完,提出自己处理此案的意见:请求对莫诚不判死罪,“幸全微命”。他认为这样处理有深层次的意义,那就是此事发生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莫诚一案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如果处理得好,不仅对莫诚个人而言“受生成之赐”,还可 “以慰远黎”“阖境荷慈育之恩”。即让当地少数民族体会到一种“仁政”。
如果仅强调法律刚、强的一面,而不辅以教化仁、柔的一面,判莫诚死罪,就会使莫荡、莫果两家世代相仇无了日,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及对少数民族的安抚。
柳宗元向上司打的报告,见于《柳宗元集》三十九卷“柳州上本府状” (本文第七章有录)。此事的最终如何处理,柳集中无记载。但从他公允、客观、全面考虑处理此案的办法并请上司允准,可以看出他治理柳州,的确做到以人为本。由此可见其处理棘手事务的胆识及行政智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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