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空燃气罐 私自充装卖“黑气” 一名90后男子因非法经营罪一审获刑1年6个月

柳州晚报 2020-05-22 11:32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为赚钱牟利,90后男子甘某未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却雇请多人在柳州市回收空燃气罐,然后到气库充气并加价配送给燃气经营点。近日,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甘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雇请多人卖“黑气”从中赚取差价

据悉,28岁的甘某是外地人,无业。2019年3月6日,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他交代了自己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州市城区内长期经营配送罐装燃气的事实。

据甘某交代,他是从2018年3月开始配送罐装燃气的,一直做到案发。其间,他还聘请了卢某、甘某某等人帮忙。其中,由2人负责驾驶两辆货车拉空燃气罐到气库充气,拉回来后一辆货车在磨太路卸货,一辆在双冲大桥桥底卸货。接着,他再跟其他人分别把罐装燃气装卸到三辆面包车上,并驾车向各燃气经营点配送,赚取差价。

甘某表示,他们是去柳城县六塘镇某气库充装的,并非正规渠道,其中大瓶燃气的规格是12公斤,小瓶的是4公斤,大瓶的充装时有部分只充10公斤。按照正规渠道充装燃气的话,充装完毕后会套上封口膜,但因为他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气库只给他充气,不套封口膜。公安机关在一辆涉案面包车上发现的封口膜是他为了让客户看起来正规,私自套上的。

同样,卢某、甘某某等人也证实了甘某非法经营罐装燃气的行为。证人甘某某称,甘某于2018年3月叫他跟着一起拉“黑气”,并为此每月给他4000元工钱,拉“黑气”所用面包车是他自己的。

一审因非法经营罪获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甘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卢某、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三辆面包车分别从市内多个燃气经营点回收空的燃气瓶,拉至柳南区双冲大桥桥底的小树林和磨太路路边的空地上,再分别用两辆货车拉至柳城县的气库充装燃气。充装完毕后,再拉回上述两地,使用之前的面包车配送至对应的燃气经营点,以此牟利。

经鉴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甘某非法经营罐装燃气大瓶4967瓶,小瓶149瓶,单位价格为7.59元/公斤,经营总金额达38.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罐装燃气,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于近日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甘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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