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胎”十年

柳州晚报 2019-11-28 12:24 大字

上世纪90年代末,柳城县古砦乡,没读过多少书的村民韦顺(化名)与同样没读过什么书的同村女青年张英(化名)结婚了。韦顺非常喜欢孩子,盼着妻子早点生个一儿半女。然而夫妻结婚7年,迟迟未育。韦顺常在心里想:“要是有个孩子就好了。”

天降好事。2005年夏天的一天清晨,时年38岁的韦顺在本村路边捡到一个只有一个月大的女婴。韦顺夫妻俩经商量决定养大这个女婴,圆自己当父母的梦。

韦顺给这个孩子取名叫“韦天赐”(化名)。看着婴儿粉嫩的脸,夫妻俩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并打算趁着孩子还小给她上户口。于是,他们便了解了上户口的程序——先要到民政局办理收养证,再凭收养证到公安局上户口。不过,韦顺到县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时,被告之其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上户口的事就这样被“卡住”了。

韦顺、张英夫妻对韦天赐视如己出。随着孩子逐年长大,夫妻俩想给她上户口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却苦于没有文化,不知如何办理。一直到韦顺的妻子因病于2015年去世,这个愿望也没有实现。眼见孩子要上初中了,得按户口分学区,但孩子户口的问题仍然没有着落,韦顺心急如焚,愁眉不展。

“怎么办?”韦顺想哭。

“到县里的公证处问问看,兴许会有办法。”有点见识的村民向他提议道。

于是,韦顺便来到柳城县公证处咨询。公证员见韦顺张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后妻子张英死亡,女婴由男方抚养,虽然韦顺与韦天赐没有相差40周岁以上,但抚养事实多年,符合抚养事实公证,便为韦顺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

“太好了!”韦顺喜出望外。然而,他拿着公证书去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时,却又遇到了麻烦。县民政局仍认为韦顺的收养情况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不予办理。

见状,韦顺只好又回头找到柳城县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带韦顺到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给予开辟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多次跟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沟通,并向民政部门递交韦顺符合办理收养的相关文件。柳城县民政局经过向上级民政部门层层请示汇报,最终成功帮助韦顺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后来,韦顺凭收养登记证到县公安局为韦天赐上了户口。50多岁的韦顺“怀胎”十年后终于“生下孩子”,有了法律上认可的女儿,名正言顺地当上了爸。对此,他喜极而泣。

“法律援助暖人心,十年难题获解决!”韦顺父女笑容满面地将一面写着这几个金色大字的锦旗送到柳城县司法局,交到工作人员手中。在县司法局,韦顺握住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道:“谢谢!谢谢!”

故事背后的法律知识:《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与计生委等五部委曾以民发[2008]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故事的当事人韦顺虽然现在单身,但他2005年收养韦天赐时,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已经抚养了十多年,其抚养事实正符合上述《通知》精神。 (鲍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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