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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晚报 2019-03-15 11:34 大字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在检查商家产品

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例简介:2018年7月17日,梁某通过市政府热线反映其母亲在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购买了1180元的蓝莓保健品。商家向其母亲宣传该保健品具有治疗头痛等功效。梁某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行为,希望工商部门能协商退款。2018年7月18日,柳石工商所接到该投诉后,派执法人员依法到上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实,2017年10月起,该经营部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的保健品性能、功能、质量等做商业宣传,其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截至2018年7月18日案发时,其无法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商业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案例处理: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对其销售的保健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处罚。该经营部已将梁某母亲购买蓝莓保健品的1180元退给梁某。

案例评析:保健品虚假宣传陷阱多,一些非法保健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如“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是“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这些都是属于严重欺骗和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还有一些广告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内容。在此,提醒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遭遇消费欺诈时及时固定证据,主动维权、敢于维权。

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例简介:2018年3月27日,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在组织推销氨基酸等保健品时,以每购买3980元的氨基酸产品赠送800股“瑞年国际”的港股为噱头。声称该股是香港李嘉诚旗下的企业,并称该股票很快就会大涨,可获得至少几十倍的丰厚回报,到时购买上述保健品的钱也可轻松收回,从而吸引大批老年消费者踊跃购买。该经营部利用对“瑞年国际”股票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保健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处理:当事人对赠送股票的宣传不真实、不全面,该股票虽然是赠品但也属于其所销售商品的组成部分。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共计60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近年来保健品销售乱象丛生,有以“免费牌”吸引上钩,有以“专家牌”强力洗脑,有以“亲情牌”骗取信任。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以赠送股票赚回保健品甚至获得丰厚回报为诱饵吸引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这样的虚假宣传不仅没让消费者获得回报,还付出了金钱与健康的代价。在此,提醒消费者,“诱惑”有陷阱,消费需谨慎。

柳城县客临农资经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例简介:2018年3月7日,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柳城县客临农资经营门市部(微型企业)销售的“福源”钙镁磷肥和“中肥ZHONGFEI”氯化钾是假冒伪劣产品。2018年3月8日,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门市部(微型企业)的住所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里有上述产品待销售。2018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钙镁磷肥)按GB/T20412-2006判定为不合格(即“福源”钙镁磷肥被判定为不合格);送检样品(氯化钾)按GB/T6549-2011判定为不合格(即中肥ZHONGFEI”氯化钾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例处理:柳城县客临农资经营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决定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福源”钙镁磷肥12.5吨(500包),没收“中肥ZHONGFEI”氯化钾3.6吨(72包),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肥是涉及民生领域的重要产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根据国家总局红盾护农的要求,加大力度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法行为,并对不法经营者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净化了农资消费市场环境。

柳江县练氏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简介:根据石家庄特和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3日依法对柳江县练氏科技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1688.com网络平台店铺(供应商名称:柳江县练氏科技有限公司)和淘宝网络平台店铺(店铺名称:练氏家居用品官方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网络店铺中在销售的9款砧板商品的广告宣传网页上存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经查实,该公司网络店铺销售的砧板宣传有“越南天然实木菜板”“越南进口实木砧板”“百年天然实木菜板”“自我杀菌功能”“抗菌”等内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店铺中使用了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广告内容对其在销售商品进行宣传。

案例处理: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3日至6月6日,通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作两次调查询问笔录,采集网页广告宣传证据材料,完成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采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99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网络平台对其销售商品发布违法广告进行宣传,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中通过发布违法广告骗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极容易引发消费纠纷,从而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近年来此类案件发生率较高。网络监管是监管部门的薄弱环节,成功处理此类案件,有利于遏制网络宣传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应对商家夸大宣传情形进行鉴别,增强自身网络消费维权意识。

三江县屹宏侗茶经营部销售标签不合格茶叶案

案例简介:2018年5月23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鄢某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上的投诉,称其在2018年5月20日在淘宝店铺(三江县屹宏品牌企业店)购买了一款红茶,收到红茶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执行标准的信息。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县屹宏品牌企业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货柜上摆放有投诉人投诉的茶叶包装袋。经核实,被投诉的茶叶包装袋的标签确实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案例处理: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江县屹宏侗茶经营部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实,该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协商,投诉者鄢某将茶叶退回给三江县屹宏品牌企业店,该店负责人将货款全额退还给鄢某。

案例评析:国家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但仍有一些商家因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而违法违规经营,不仅侵犯消费者权益,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消费者无论在网上或者实体店购买食品时,选购过程要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标准等内容,不要购买无任何标识的“三无”食品。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行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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