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一女子被“前夫”告重婚罪 法院查明两人无实际性婚姻关系判其无罪
上月28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婚自诉案件,宣告被告人阿丽无罪。
出生于1990年的阿丽2016年接到柳城法院的传票,其前男友阿金起诉与她离婚。阿金还向法院提交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证实与阿丽于2006年在柳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知道自己被结婚的消息后,阿丽通过民政局查询得知,自己竟然以1982年出生的身份信息与阿金领取了结婚证。随后阿丽以阿金擅自伪造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柳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阿金得知阿丽2014年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后,以阿丽涉嫌犯重婚罪向柳城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丽在2006年系未成年人,与自诉人阿金共同生活,2007年生育有一女,2010年初两人分手,此时,阿丽未满二十周岁,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2014年5月13日,阿丽与他人在柳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丽曾与自诉人阿金同居,但其在年满二十周岁之前与阿金终止了同居关系,即阿丽离开阿金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据此,虽然自诉人阿金提交了其与阿丽的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但被告人阿丽与自诉人阿金无实际性婚姻关系,自诉人阿金控诉被告人阿丽犯重婚罪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宣告被告人阿丽无罪。
法官释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当中被告人阿丽出生于1990年12月,因此,2006年登记的结婚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其在年满二十周岁之前与阿金终止了同居关系,也就是说阿丽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并没有对登记结婚这一事实进行追认,因此阿金控诉被告人阿丽犯重婚罪证据不足,被告人阿丽无罪。本报通讯员张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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