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条狗 坐三年牢
■以案释法
张秋华鲍永平
【案情介绍】邬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用弓弩射毒针毒死宾某家的一条黄色土狗后盗走,驾车逃跑。被盗土狗重30斤,经鉴定价值为360元。
宾某发现狗被盗后,托同村的朱氏兄弟驾驶车辆追撵。当追到一加油站附近时,朱氏兄弟驾驶车辆将邬某及同伙驾驶的摩托车逼翻在路边后下车抓捕。邬某拿出刀来威胁并持刀追赶,朱氏兄弟因害怕被迫离开。
事后宾某报警,警方将邬某抓捕归案。此案虽涉案金额只有360元,邬某也未伤及他人身体,但其持刀威胁的举动,却让其付出了沉重代价。
最终,邬某被柳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释法】邬某盗狗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涉案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但邬某实施盗窃后,明知自己在盗窃现场被他人发现并被追撵抓捕,仍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依法应当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按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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