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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无医保 住院期间还被解聘 劳动者权益受损该如何维权,劳动部门支招

南国今报 2017-08-12 16:29 大字

今报记者谢永辉

近日,桂林红豆网报道了一个柳州案例,柳城县交警大队一协管员因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身患绝症后,家庭承担了巨额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其过世后,家人起诉原单位索赔。那么,碰到类似情形,劳动者该如何维权?8月11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劳动者提个醒。

1职工家属起诉索赔医保损失

据桂林红豆网报道,去年3月,桂林灵川县青年吕某应聘成为柳城县交警大队协管员,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于4月1日起正式上班。5月下旬,正在上班的吕突发疾病昏倒,送医院后检查出患脑淋巴瘤(俗称脑癌),随后接受手术治疗。由于单位没有给他缴纳医疗保险,导致他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家庭承担了巨额医疗费用。而就在吕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单位以“不能胜任单位工作”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今年1月8日,吕在医院不治身亡。此前,他已在家人协助下,向柳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经过仲裁,吕家人并没有达到索赔医疗保险损失的目的。

后来,家人咨询了灵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柳城县法院起诉柳城县交警大队,要求赔偿未为吕缴纳医疗保险、致使损失的医疗费10万余元,且交警大队在吕身患癌症住院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应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400元。本案上月已公开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2用工之日起30天内应参保缴费

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王家宁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天之内,应该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给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按管辖范围,向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单位不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则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市区劳动者可向设在河东综合服务楼(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的社会保险费欠缴投诉服务平台投诉维权,柳江区及五县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导致社保待遇受损失,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损失,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3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太“任性”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就算过了医疗期,在合同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条件限制,并非想解除就能解除,单位必须举证。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通过仲裁可裁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王家宁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或权益受损,才能有效维权。对于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如果有具体标的额的,可向劳动监察也可向劳动仲裁投诉维权,具体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如果没有具体标的额,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包括医保、工伤等社保待遇方面受到损失,要求赔偿。

此外,涉及社保待遇的赔偿,还可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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